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沪宁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0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石鸽社区环园南路11号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邹家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7)。

7、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72,703,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6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72,703,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67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70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57,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6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70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57,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6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70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57,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6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王侃、钱晓波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