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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关于2022年上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与关联方先必特数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日常关联交易。

四、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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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鸣 姚 铮 吴引引

2022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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