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2019年10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经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相关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符合解除限售的要求,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或无法100%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相关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92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94.08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佟爱琴 谢志镭 刘俐君
日期: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