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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3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

(1)原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确定。

拟修改为: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2)第二章增加第五、六、七、八条:

第五条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投资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经所上市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交易事项为“购买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除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由总经理负责审核批准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3)原第五条改为第九条: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拟修改为:

第九条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确定。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除上述修改外,原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相应章节序号依次做顺延调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修改后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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