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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除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关联董事回避了关联议案的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2年7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5.7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345.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18.65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26.25元/股。

独立董事:

陈 青李 勉卢 睿2022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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