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科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隆盛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19号)同意,隆盛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416,66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2.08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22,959,165.34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58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十二次会议、十三次会议、十五次会议、十八次会议以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 备案文件 |
1 |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马达铁芯年产120万套 | 22,276.18 | 17,000.00 | 锡新行审投备[2020]79号 |
2 | 年产9万套天然气喷射气轨总成项目 | 4,588.23 | 3,500.00 | 锡新行审投备[2020]86号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 | 2,500.00 | - |
合 计 | 29,364.41 | 23,000.00 | - |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目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到位,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102.64万元。
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事项。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102.6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14日对公司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7904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经其鉴证,截至2020年10月13日,公司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资金为人民币5,102.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已预先投入金额(元) |
1 |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马达铁芯年产120万套 | 42,925,918.15 |
2 | 年产9万套天然气喷射气轨总成项目 | 8,100,485.45 |
合计 | 51,026,403.60 |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募投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0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02.64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02.64万元。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0月1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02.64万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验字[2020]007904号),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0年10月13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隆盛科技公司截止2020年10月1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健程 苏健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