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18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各业务单元实际业绩完成率均为100%,且授予的305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业务单元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穆钢、谢德仁、林中、赵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