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3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下午15:00-16:00召开;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2020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1801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长军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6,246,61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188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5,927,59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5725%。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6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2,174,2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0.761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6,694,6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59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徐长军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164,2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8,4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84,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8,450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1,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164,25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8,45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684,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8,4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1,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