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曲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陈曲先生的配偶杨美月女士近期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杨美月女士的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金额(元) |
2023年6月29日 | 买入 | 200 | 0.000071% | 21.00 | 4,200.00 |
2023年7月12日 | 买入 | 300 | 0.000107% | 20.00 | 6,000.00 |
2023年7月12日 | 买入 | 200 | 0.000071% | 19.90 | 3,980.00 |
2023年7月18日 | 买入 | 300 | 0.000107% | 21.00 | 6,300.00 |
2023年7月27日 | 买入 | 300 | 0.000107% | 19.30 | 5,790.00 |
2023年7月28日 | 买入 | 1,000 | 0.000356% | 18.87 | 18,870.00 |
2023年9月8日 | 卖出 | 2,000 | 0.000712% | 20.21 | 40,421.00 |
2023年9月8日 | 卖出 | 300 | 0.000107% | 20.20 | 6,060.00 |
上述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341.00元。(收益计算方法:收益=卖出交易金额
-买入交易金额=46,481.00-45,140.00=1,341.00元)。杨美月女士持有公司股票为其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获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美月女士持有公司股票数量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陈曲先生及其配偶杨美月女士亦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杨美月女士本次短线交易获得收益人民币1,341.00元全数上交公司。
2、经核实,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杨美月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前期短线交易的宣导没有学习到位,亦未就买卖公司股票事项征询陈曲先生本人的意见,为杨美月女士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上述行为发生后,陈曲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及对杨美月女士的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要求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陈曲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特此公告。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