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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1

证券代码:300688 证券简称:创业黑马 公告编号:2021-061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牛文文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2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1年9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牛文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后,同意提名牛文文先生、刘义伟女士、傅忠红先生和黄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牛文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提名刘义伟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提名傅忠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提名黄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孙伟先生、刘卓芹女士、吴春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孙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提名刘卓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提名吴春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候选人孙伟先生、刘卓芹女士均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吴春波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进行投票。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星期二)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将采用股东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B区创业黑马公司会议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3)。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附件: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牛文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生,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1年7月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获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2003年9月至2005年7月就读于长江商学院,获EMBA学位。1991年9月至1992年12月,任中共中央党校办公厅职员;1992年12月至1999年3月,任经济日报社记者、编辑;1999年3月至2008年8月,任中国企业家杂志社总编辑。2008年8月至2018年1月,担任北京创业未来董事长;2011年11月创办创业创媒,后改制为创业黑马,现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牛文文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28,110,124股份,占总股本的25.7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创业嘉乐文化传媒交流中心(有限合伙)系牛文文先生控制的企业,牛文文先生通过其间接持有公司3.16%的股份;牛文文先生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蓝创文化传媒(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4.67%的股份。除此之外,牛文文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章程》、《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刘义伟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生,2005年6月毕业于石家庄铁道学院,获金融学学士学位。2000年至2010年任职于北京新领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运营总经理职务;2011年加入创业黑马,曾担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创业黑马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刘义伟女士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创业嘉乐文化传媒交流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0.35%的股份;其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蓝创文化传媒(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刘晓霞先生的配偶。除此之外,刘义伟女士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或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傅忠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生,1990年7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获化工机械学士学位;1993年7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获得化工机械硕士学位;2012年5月至2014年就读于长江商学院,获EMBA学位。1993年4月至1997年2月,任广东省建材工业总公司部门主管;1997年3月至2000年7月,任南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00年8月至2003年5月,任广东光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6月至2006年9月,任广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IT投资总监;2006年10月至今,任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创业黑马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傅忠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或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黄玕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生,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EMBA。2000年至2017年就任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董事局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6月加入创业黑马,现任创业黑马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黄玕先生通过股权激励获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9981%,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或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孙伟先生,男,1978年出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律硕士及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法学硕士(LL.M.)。曾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和管理合伙人,金安国纪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政法学院校外硕士导师。

截至本公告日,孙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或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卓芹女士,女,中国注册会计师(CICPA)、英国特许会计师(ACA)、香港注册会计师(HKCP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Australian CPA)、英国曼彻斯特大学MBA。曾就职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3月创建北京中创慧诚会计事务所,任执行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日,刘卓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或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吴春波先生,男,1962年出生,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高级管理顾问。

截至本公告日,吴春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或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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