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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黑马: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1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认真地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黑马企服云数智平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性资金,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战略布局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此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具备可行性。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2 年3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议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卓芹吴春波张勇博

2022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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