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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一科技:董事会制度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化开展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建设,控制风险,健全相关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制度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制度建设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第六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制度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制度的制定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制度的宣传和贯彻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子公司制度制定和报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代表制度建设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应当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制度建设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制度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四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六条 制度建设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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