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蠡湖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蠡湖股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上市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16,148.6977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0号”文《关于核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83万股,并于2018年10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21,531.6977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1,531.6977万元,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148.697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3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相关限售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刘静华、吴昌明、陈懿、王悍、陈国祥、邹毅林、朱美娟、王利军、季梦琛、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金茂“)、江阴安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阴安益“)、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经信“、扬州英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英飞尼迪“)、

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国发“)、苏州东方汇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汇富“)、芜湖瑞建汽车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瑞建“)、苏州融联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融联“),共计17名股东。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上述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以及持股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刘静华、吴昌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陈懿、王悍、陈国祥、邹毅林、朱美娟、王利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季梦琛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近亲属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近亲属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本人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无锡金茂、江阴安益、扬州经信、英飞尼迪、苏州国发、东方汇富、芜湖瑞建、苏州融联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无锡金茂、扬州经信、江阴安益、芜湖瑞建、苏州国发、东方汇富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2、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

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三、股东限售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且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0,289,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9%,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71,793,8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4%。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合计17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备注
1无锡金茂15,938,90315,938,90315,938,903
2英飞尼迪6,745,4886,745,4886,745,488
3苏州国发6,745,4886,745,4886,745,488
4江阴安益6,375,5616,375,5616,375,561
5芜湖瑞建5,396,3905,396,3905,396,390
6邹毅林5,100,4495,100,4493,300,449注1
7王利军4,781,6704,781,6703,166,379注2
8扬州经信4,496,9924,496,9924,496,992
9苏州融联4,047,2934,047,2934,047,293
10陈懿4,047,2934,047,2934,047,293
11刘静华3,794,7433,794,743948,685注3
12王悍3,187,7803,187,7803,187,780
13季梦琛2,702,3802,702,380675,595注4
14东方汇富2,698,1952,698,1952,698,195
15朱美娟2,360,3812,360,3812,360,381
16陈国祥1,593,8901,593,8901,593,890
17吴昌明276,391276,39169,097注5
合 计80,289,28780,289,28771,793,859

注1:股东邹毅林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100,449股,由于其中1,8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因此邹毅林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300,449股。

注2:股东王利军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781,670股,由于其中1,615,291股处于质押状态,因此王利军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166,379股。

注3:股东刘静华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794,743股,由于刘静华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刘静华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48,685股。

注4:股东季梦琛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702,380股,由于季梦琛母亲刘静华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承诺在其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季梦琛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675,595股。

注5:股东吴昌明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76,391股,由于吴昌明为公司财务总监,其承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吴昌明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69,097股。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狄正林 杨淮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