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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蠡湖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上市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16,148.6977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20号”文《关于核准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83万股,并于2018年10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21,531.6977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1,531.6977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333.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198.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相关限售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控股股东无锡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至真”)、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晓君。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以及其他间接股东合计27人通过蠡湖至真间接持有本次解禁的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上述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以及持股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本人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控股股东其他股东的承诺:

蠡湖至真的其他股东就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蠡湖至真的股权,也不由蠡湖至真回购该部分股权;

2、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内出售所持有的蠡湖至真的股权,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实施该种行为所得到的收益将全部归蠡湖至真所有。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蠡湖至真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王洪其、王晓君、徐建伟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所直接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三、股东限售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且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1,197,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1%,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63,310,1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0%。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合计2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备注
1蠡湖至真74,814,28074,814,28061,714,280注1
2王晓君6,383,4106,383,4101,595,853注2
合 计81,197,69081,197,69063,310,133

注1:股东蠡湖至真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4,814,280股,由于其中

13,10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待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因此蠡湖至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61,714,280股。注2:股东王晓君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383,410股,由于王晓君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王晓君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95,853股。公司董事会承诺:针对通过蠡湖至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7名自然人股东,公司董事会将监督其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狄正林 卞睿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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