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2 号
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2019年5月15日,你企业持有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威复材”或“公司”)19.90%的股份。2019年12月18日,你企业通过光威复材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企业于2019年5月21日至12月1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光威复材股份,持股比例从19.90%下降至13.97%。你企业在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