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6号),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2019年5月14日,你单位持有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威复材)股票73,67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90%。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12月13日,你单位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光威复材股票,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而是在2019年12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93%。2019年12月17日,光威复材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诚信档案。你单位应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5月19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