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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石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4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施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进行了逐项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仍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修订后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内容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关于公司《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真实、准确、完整。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八、关于公司《2017年度-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报表的真实情况,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所编制的《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九、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钦忠和陈秀梅夫妇及其控制的企业没有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与阿石创及其下属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自公司上市公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兰邦胜沈毅民潘 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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