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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石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证券代码:300706 证券简称:阿石创 公告编号:2021-058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72号),同意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732,499股,发行价格为25.57元/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9.43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含税)人民币7,937,431.88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2,511,856.14元,公司总股本由141,120,000股变更为152,852,499股。2021年8月13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351C000566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省体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简称“专户”)。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名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117260100100274302121,761,528.44铝钪靶材和钼靶材的研发建设项目、超高清显示用铜靶材产业化建设项目
2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203032027500026990,000,000.00平板显示溅射靶材建设项目
3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省体支行5477018080569896682,511,856.71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合计29,4273,385.15-

注1: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资金合计数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系因为本次发行的部分发行费用尚未完成支付;

注2: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省体支行的上级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钦秋、陈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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