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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针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10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10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64万份股票期权与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52.5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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