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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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