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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5

证券代码:300710 证券简称:万隆光电 公告编号:2020-060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5,09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14%;本次实际可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0,8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0月19日(星期一)。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6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圳上[2017]64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00,000股,并于2017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1,114,000股, 发行后总股本为68,614,000股。

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派发股票股利、增发、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事项。截至本申请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68,614,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5,470,1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143,8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3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许泉海、许梦飞、朱一飞、徐锦梁和徐孟英。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的许泉海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许梦飞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股东徐锦梁、徐孟英、朱一飞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发行前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许泉海、许梦飞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0%,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

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每次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有关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泉海、许梦飞承诺:

若本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泉海、许梦飞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实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万隆光电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万隆光电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隆光电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泉海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泉海、许梦飞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泉海、许梦飞作出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公司及本人/公司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8、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许泉海、许梦飞承诺: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本人不会利用作为本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地位,促使发行人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社保及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许泉海、许梦飞承诺:

如果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本人将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0月19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5,0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4%;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0,8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5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备注
1许梦飞16,934,00016,934,0003,386,800注1
2许泉海13,316,00013,316,0002,663,200注2
3朱一飞1,960,0001,960,0001,960,000
4徐锦梁1,450,0001,450,0001,450,000
5徐孟英1,430,0001,430,0001,430,000
合计35,090,00035,090,00010,890,000

注1:许梦飞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6,934,000股,其中9,72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根据股东许梦飞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0%,许梦飞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6,934,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386,800股。注2:许泉海为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许泉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316,000股,其中5,7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根据股东许泉海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0%,许泉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316,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663,200股。

(五)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也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万隆光电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万隆光电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万隆光电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万隆光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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