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研发中心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调整,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项目进行延期。
(以下无正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冯巧根杨雪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