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卞钱忠
各位股东:
本人卞钱忠,作为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和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任期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的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卞钱忠,男,198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专业,已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010年9月至2017年2月,任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17年3月至2021年5月,任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任江苏漫修(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年12月至今,任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10月至今,任怡达股份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并已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二、报告期内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我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同时,公司对于我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2023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6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出席、列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卞钱忠 | 6 | 6 | 0 | 0 | 0 | 否 | 3 |
(二)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
董事会届次 | 日期 | 议案名称 | 事前 认可 | 独立 意见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23年2月21日 |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议案》 | 认可 | |
《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认可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 同意 |
董事会届次
董事会届次 | 日期 | 议案名称 | 事前 认可 | 独立 意见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2023年4月4日 |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 同意 |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2023年8月24日 | 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 同意 |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2023年12月6日 | 《关于办理2024年关联方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 认可 | |
《关于办理2024年关联方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2024年为全资子公司办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办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同意 | |||
《关于公司与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及《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 同意 |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和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相关职责。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共计召集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审议。同时,本人在报告期内监督公司严格执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
2、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共计出席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方面进行审查,积极推动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工作。
3、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共计出席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别就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等议案进行审议。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事项,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业务开展等情况。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通过与公司经理层、生产、财务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公司各时期的生产运行状况及财务情况。日常经常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经理层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的董事、经理层及相关人员亦及时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3、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加深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三、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
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发生的如下事项给予了重点关注,具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方均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各项关联交易的后续执行情况通过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进行了持续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各期定期报告以及《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治理层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刘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李迎俊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涌先生、李迎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九)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及董监高薪酬事项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后续执行情况已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的议案》,公司的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其他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3、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尽力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我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独立董事(签字):
卞钱忠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