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余国科:经理层选聘工作方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5

经理层选聘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发挥董事会功能作用,依法合规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选聘职权,推进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规范化运作,根据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公司经理层成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下属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 经理层成员的选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 认可,坚持依法依规依纪。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制定公司经理层成员选聘工作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成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较强的治企能力、正确的业绩观,具备现代化管理能力,具有务实清廉的作风。

(二)具有战略执行、市场开拓、改革创新等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企业或与经营生产等相关的工作经历;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六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需结合本方案 “第五条”规定,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职权,其他经理层成员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可采取内部推选或竞聘、公开招聘、股东推荐等方式。采用内部推选或竞聘方式的,应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拟定工作方案,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后,按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的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履行后续审查程序。

第九条 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选聘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推荐意见,并结合企业实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对人选进行审议并作出聘任决定。

第四章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十二条 经理层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应当明确起止日期,一般为3年。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四条 岗位聘任协议根据经理层分工一人一岗差异化制订。《岗位聘任协议》须明确聘任职位、任期期限、权利义务、薪酬待遇、绩效考核、退出规定、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指标,结合经理层成员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式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职责分工调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岗位聘任协议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调整,调整后需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经考核认定胜任现职的,应当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规范化、常态化任期管理。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应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须严格执行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须严格执行公司领导人员兼职管理、薪酬获取、个人事项报告、因公(私)出国(境)、任职回避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因健康原因、因责任追究、因违纪违法等情形退出,以及董事会认定为不适宜继续聘任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退出。

第二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退出后,须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董事会批准后起施行。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