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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0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因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变更后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WEIZHENG XU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WEIZHENG XU(徐炜政)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第14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及相关法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朱经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朱经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条件。

朱经伟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YUANMING ZHU

高允斌

曾咏梅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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