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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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变更前 | 变更后 | |
第八十二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以提交的新章程为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备案,具体变更事宜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