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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0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上午10:00时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因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而相应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2018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7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达到考核要求并满足部分/全部行权条件,62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达到考核要求并满足部分/全部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

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7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1,170,120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6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053,64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陈莉 孔涛 钟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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