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担保及授权事项能够促进公司子公司业务开展,提高经营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议案《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取消前期担保事项并为子公司DBG Technology(India)PrivateLimited与小米公司之间交易提供担保的议案》
由于公司子公司DBG Technology(India)Private Limited相关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取消前期担保事项并为子公司DBG Technology(India)Private Limited与小米公司之间交易提供担保是合理的。
公司取消前期担保事项并对子公司DBG Technology(India)Private Limited提供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对DBG Technology(India)Private Limited的经营状况、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议案《关于取消前期担保事项并为子公司DBG Technology(India)Private Limited与小米公司之间交易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为本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汉亭:____________________彭丽霞:____________________邱乐群: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 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