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69号)核准,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2,216,800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3.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83,693,824.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33,979,801.3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49,714,022.64元。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各项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915,114.70元,计入股本92,216,800.00元,资本公积2,059,412,337.34元,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090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上述4家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签订了《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甲方 | 乙方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元)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 8110901012701138192 | 666,884,416.64 | 光弘科技三期智能生产建设项目 |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 8110901012801140687 | 204,054,000.00 | 云计算及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 |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631917853 | 600,000,000.00 | 光弘科技三期智能生产建设项目 |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 | 招商银行惠州分行惠阳支行 | 752900099610338 | 500,000,000.00 | 光弘科技三期智能生产建设项目 |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 |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德州城支行 | 2008022829206666662 | 18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至少每半年对光弘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滕强、刘小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乙方应及时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国泰君安查验。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国泰君安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乙方、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国泰君安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090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