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1、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审议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意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年5月1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年6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4、2021年6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2年7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情况
2021年5月1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预留的15万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