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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股份:经销商信用规范管理办法(2019年12月)
公告日期:2019-12-03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销商信用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公司下游经销商解决发展资金需求,支持经销商做大做强,
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公司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优质经销商提供授信额度,对
经销商向公司指定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条 为规范公司对经销商信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公司信用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的经销商,指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科顺股份”或“公司”)或其分子公司签署经销商协议的法人机构。
    第四条 公司仅为下游经销商用于支付公司货款而向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
机构贷款提供担保。
    第五条 申请公司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经销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本公司业务合作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账款逾期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其分子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且年度销售任务在300万元
    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连续两年盈利;
    (五)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征信良好;
    (六)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信审核;
    (七)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销商,可向公司申请授信及担保,申请授信担保
的流程如下:
    (一)经销商向公司提交《授信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信文件;
    (二)公司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经销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并出
具评审意见;
    (三)公司营销财务负责人对评审意见及银行资信审批情况进行审核,结合
该经销商实际情况拟定授信及担保总金额、期限、比例、费用等方案;
    (四)公司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核权限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批,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授权董事长签署具体相关文件;
    (五)经销商根据公司审核通过的担保文件及合同订单等相关资料向指定银
行申请贷款融资;
    (六)经销商获得贷款融资后,需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及时汇入公司指定账
户,确保贷款资金的专项用途。
    第七条 经销商申请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该经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标的不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等。
    第八条 申请担保的经销商向公司提交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经销商提供的反担保方案及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本条第(二)项的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经销商基本情况、业务合作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
    2.经销商拟申请授信担保的额度、期限等信息;
    3.经销商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情况;
    4.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经销商在过往合作中曾发生过拖欠货款或违反公司经销商管理规定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经销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其中对单个经销商(包含同一
实控人的多个经销商)的最高担保额度根据该经销商年度销售任务及资信审核情
况确定,单个经销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年度销售任务的5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
3,000万元。具体额度由公司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供相应的季度财
务报表,每半年对经销商资信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资信情况及时调整授信担保
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经销商提供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
款,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将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核权限提交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批,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授权董事长签署具体相关
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经销商情况,要求被担保人于每季
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供相应的季度财务报表,重点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股东变化等
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为经销商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履行担保义务等情
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
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
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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