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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路: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9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进行了核查。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并通过公司公告栏对激励对象的名单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2、公示时间:2022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18日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公告栏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以书面、口头或邮件形式向监事会反馈意见,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

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2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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