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现对《关于更换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董事会提供的王德华先生的简历,王德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证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了解,王德华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
定。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王德华先生为公司新的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年薪为人民币 101.64 万元
(税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符启林
章焰生
余应敏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