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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9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李小军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小军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水平能够胜任公司副总裁岗位的职责要求。公司本次聘任副总裁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小军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符启林

章焰生

余应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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