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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博动力: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9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9日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下午15:00-2018年9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4栋4楼公司会议室。

4、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占江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608,51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31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607,81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3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5,234,91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234,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6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南京越博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二期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608,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乔营强律师、张培培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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