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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数码: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8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2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18 年 5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
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
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独立
董事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材料。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
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
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
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
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
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
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
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三)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 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五) 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六) 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 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 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表
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 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如适
用);
    (十) 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一) 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
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独立董事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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