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颀___________________
翁晓斌_________________
苏宏业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