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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9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59 号《关于核准深圳欣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
2,86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65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
币 333,539,500.00 元 , 发 行 费 用 总 额 27,244,487.72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306,295,012.28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编号为天
职业字【2018】15221 号验资报告。
    二、   本次拟变更的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原存储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宝安支行用于“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
4,484.98 万元)变更至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开立的募集
资金专户(账号:338000100100054907);将原存储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宝安支行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
12,000.00 万元)变更至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开立
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55903185910307);公司其它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不变,
仍存储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银行账号:693009892),
该专户仅用于“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
支付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根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变更情况,公司、保荐机构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分别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以及规范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计
划进行合理预算和安排的基础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专
户内部分较远期使用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管理层将在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后,根据决议内容购买银
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欣、庄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并按月(每月十日前)将纸质对账单
邮寄给丙方。
    (六)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
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一)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深圳欣锐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8】15221
   号)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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