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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或“保荐机构”)
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59 号《关于核准深圳欣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首次
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2,86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65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33,539,500.00 元,发行费用总额 27,244,487.72 元,
募集资金净额 306,295,012.28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编号为天职业字【2018】15221 号验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世纪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说明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原存储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用于“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至公司在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存储于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的募集资
金变更至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户。
       根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变更情况,公司、保荐机构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分别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18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有关决议文件,同时审阅了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
述事项的独立意见,对上述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已经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 欣                       庄   严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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