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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员工借款管理规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借款管理规定的核查意见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借款管理规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借款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借款用途

《员工借款管理规定》适用于欣锐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员工提供借款的用途主要包括:1、用于公司员工消费类支出,包括购房购车等;2、员工或家庭近亲属发生重大疾病方面的医疗费用支出;3、员工或近亲属发生重大事故方面的医疗费用支出;4、员工其他大额合理消费支出等。

(二)申请条件

员工申请借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

2、申请人是为公司连续服务八年以上(含八年)的非经理级员工或两年以上(含两年)经理级以上员工,服务年限的计算为自入职之日起至申请借款日止;

3、申请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申请人没有不良征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申请人家庭育有二孩或申请人的配偶现无工作的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优先考虑。

(三)申请额度1、本次福利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发放完毕。

2、每位员工可获得的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额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依据申请人的偿债能力、学历、工作年限、历年业绩考核结果等实际情况审批确定。

3、为保证资金池内借款的合理分配,各部门的申请名额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规划,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部门可视员工使用借款的轻重缓急情况对各部门申请名额进行调整。

(四)借款流程

借款的申请程序如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在征得部门总监/负责人同意后,递交《员工借款申请表》;

2、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3、与公司签订《员工借款合同》;

4、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购房合同、购车合同、医疗消费凭证等消费证明资料,或具体的消费计划说明;

5、提交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合同备查(如有)。

(五)借款偿还1、本规定中借款的还款期限均不得超过五年,借款年利率为3%。借款人必须在《员工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一次还本付息或者按期付息还本等方式,具体还款方式由双方在《员工借款合同》中约定。

3、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期限内持续在公司任职,如在还款期限内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退休等等),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清偿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照《员工借款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在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三、公司决策程序

2019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借款管理规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欣锐科技制定的《员工借款管理规定》、审议该制度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等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欣锐科技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制定的《员工借款管理规定》面向公司员工,借款额度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来缓解员工经济压力,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制定的《员工借款管理规定》无异议。(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借款管理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 欣 庄 严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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