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唐冬元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东唐冬元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情况
股东或名称 | 卖出方式 | 卖出时间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 (股) | 减持数量 占总股本 的比例 |
唐冬元 | 集中竞价 | 2019-08-06 | 25.10 | 500,000 | 0.44% |
2、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 | 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唐冬元 | 合计持有股份 | 5,805,984 | 5.07% | 5,305,984 | 4.63% |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 5,805,984 | 5.07% | 5,305,984 | 4.63%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二、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唐冬元先生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唐冬元先生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对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1、基于对公司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不违反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前提下转让公司股票。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3、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4、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企业/本人就公司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若本企业/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减持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说明
1、经公司核查,股东唐冬元先生本次减持数量在已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内,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但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权益变动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的大股东,唐冬元先生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并停止卖出公司股份。
股东唐冬元先生意识到上述违规减持的情形后,及时向公司及监管机构报备,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其就本次行为进行深刻的反省,并就因此给公司和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今后唐冬元先生将加强对其证券账户的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股东唐冬元先生减持的股份为公司首发前股份,减持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符合2019年5月28日已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
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减持数量、价格均在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范围内,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承诺、减持股份计划一致。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公告日,股东唐冬元先生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督促股东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减持计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将再次提醒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减持规定,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唐冬元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