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出具《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并相继出具了《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等法律文件。前述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廖春兰律师、吴绍权律师。现因原项目经办律师吴绍权自本所离职,为此,项目签字律师变更为廖春兰律师、胡永胜律师,并由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继续为发行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在本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书名。
一、变更签字律师的原因
吴绍权律师因个人原因自本所离职,为此,本所决定将本次发行申请的签字律师由廖春兰律师、吴绍权律师变更为廖春兰律师、胡永胜律师。除前述原因外,不存在其他未说明的原因。
二、胡永胜律师的基本情况
胡永胜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专职从事证券、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0755-33256666)。
三、更换人员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已就本所更换前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之内容切实履行了完整的尽职调查义务。
四、更换人员后新出意见与原意见是否存在差异
本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确认,本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对更换律师前本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所确认更换律师前后就本次发行申请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二)本所确认更换律师前后就本次发行申请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所对就本次发行申请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廖春兰
经办律师
胡永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