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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9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九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署:

吴壬华

吴壬华毛丽萍李英
任俊照谭岳奇陈丽红
李玉琴
全体监事签署:
陈丽君张晨张琼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曹卫荣何兴泰罗丽芳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释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序号简称全称
1欣锐科技、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欣锐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3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报告书《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4股票或A股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5股东大会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6董事会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7监事会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8《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1《公司章程》《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14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5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元、万元除特别说明外,其币别均指人民币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INRYTECHNOLOGIESCO.,LTD.
法定代表人吴壬华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欣锐科技
股票代码300745
上市时间2018年5月23日
总股本114,592,352股(截至2021年8月31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岭路1号金骐智谷大厦5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岭路1号金骐智谷大厦5楼
办公邮政编码518055
电话号码0755-86261588
传真号码0755-86329100
电子信箱ir@shinry.com
经营范围电力电子技术、实时控制技术、网络化监控技术、电气系统类产品的技术研发和销售及其它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动车车载充电机、电动汽车车用DC/DC变换器、LED路灯/室内灯、风力发电机控制器的生产与销售。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2020年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以现场、电话和网络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2020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关于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募集资金投向等内容。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本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有关议案

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以现场、电话和网络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4、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2021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以现场方式与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5、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延长授权本次发行授权及决议的议案

2021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议案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0年9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0年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1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同意。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2021年9月23日,10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获配的全部资金汇入民生证券为本次发行开设的账户。2021年9月27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0478-1号”《验资报告》。2021年9月27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0478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已划转至公司账户。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发行人已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10名,未超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35家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所有获配机构获配的金额、比例、价格、锁定期均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9月1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

29.2421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为29.25元/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29.25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80.02%,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0%。

(五)发行数量

根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4,891.42万元,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1,928,690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34,891.42万元除以发行底价29.25元/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714,526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本次实际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及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20%,已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的70%。

(六)股份锁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4,899,885.5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6,486,362.8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48,413,522.69元。

(八)发出《认购邀请书》的情况

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1年9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快递的方式向108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包括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剔除关联关系)、其他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36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18家证券公司、6家保险机构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28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及投资者名单报备后至2021年9月16日下午16:00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9名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上海雅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安徽中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青岛源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杨哲
5中信资本(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何慧清
7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UBSAG
9上海集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元泽秋多策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九)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2021年9月16日(T日)下午13:00~16:00,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本次发行共收到10份申购报价单,所有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文件。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核查,10名申购对象中有2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另外8名申购对象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上述10名申购对象均已向主承销商提供了无关联关系承诺,且均已在民生证券处完成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符合民生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已全部完成备案,共10名有效报价的投资者。

投资者的各档申购报价情况如下(按照报价从高到低排列):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类别关联关系锁定期(月)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获配股数(股)
一、参与申购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UBSAG其他634.023,0001,025,641
2厦门稻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633.101,5001,196,581
631.503,000
630.103,500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632.943,3001,357,264
630.013,770
629.283,970
4杨哲自然人632.501,000341,880
5安徽中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珏增利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631.051,6801,258,119
29.253,680
6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1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其他631.021,840629,059
7张彦明自然人631.001,500512,820
30.001,500
29.251,500
8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公司629.253,0001,025,641
9上海季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季胜激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629.253,0001,025,641
10郭伟松自然人629.251,000341,880
小计8,714,526
二、申购不足时引入的其他投资者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对关联关系申购价格申购金额获配股数
象类别(元/股)(万元)(股)
1-----
三、无效报价报价情况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类别无效报价原因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获配股数(股)
1-----
合计8,714,526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参与申购的10名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金额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上述投资者(除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均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涉及私募基金的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2021年9月16日下午16: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上述10名申购对象均已在民生证券完成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符合民生证券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要求,均可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2、定价和配售过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份配售规则以及有效认购的簿记建档情况,对有效认购对象进行配售。本次发行最终获配投资者共10家,发行价格为29.25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8,714,52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4,899,885.50元。各发行对象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月)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57,26439,699,972.006
2安徽中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珏增利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258,11936,799,980.75
3厦门稻本投资有限公司1,196,58134,999,994.25
4UBSAG1,025,64129,999,999.25
5上海季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季胜激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25,64129,999,999.25
6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25,64129,999,999.25
7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犇富1号定增私募投资基金629,05918,399,975.75
8张彦明512,82014,999,985.00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月)
9郭伟松341,8809,999,990.00
10杨哲341,8809,999,990.00
合计8,714,526254,899,885.50-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1,357,264
限售期6个月

2、安徽中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安徽中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849500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东南金融港中心A5A6幢5-办1314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秦坤
经营范围证券投资(除证券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经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先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1,258,119
限售期6个月

、厦门稻本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厦门稻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YW919K
企业性质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5单元X(该住所仅限作为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春霞
经营范围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运用本基金资产对未上市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提供企业营销策划服务;从事企业购并、投资、资产管理、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获配股数(股)1,196,581
限售期6个月

、UBSAG

企业名称UBSAG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QF2003EUS001
注册地址Bahnhofstrasse45,8001Zurich,Switzerland,andAeschenvorstadt1,4051Basel,Switzerland
注册资本385,840,847瑞士法郎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房东明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股数(股)1,025,641
限售期6个月

、上海季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上海季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71213927C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2596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小喆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1,025,641
限售期6个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6151P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接到珠海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获配股数(股)1,025,641
限售期6个月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7T0A5J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333号30号楼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江权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委托进行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629,059
限售期6个月

8、张彦明

姓名张彦明
性质自然人投资者
身份证号码652801196802******
身份证住址新疆库尔勒市******
获配股数(股)512,820
限售期6个月

、郭伟松

姓名郭伟松
性质自然人投资者
身份证号码350524197411******
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获配股数(股)341,880
限售期6个月

、杨哲

姓名杨哲
性质自然人投资者
身份证号码130524198102******
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
获配股数(股)341,880
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形。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其用于申购的产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完成备案。

(1)安徽中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季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经核查,其参与申购并获配的配售对象均已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上述参与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3)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认购,上述产品为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4)UBSAG与厦门稻本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其他类投资者,其本次参与申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5)杨哲、张彦明、郭伟松属于自然人,其本次参与申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五)发行对象适当性的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开展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有关的工作。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六)发行对象认购资金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电话:010-85127999传真:010-85127940保荐代表人:朱炳辉、申佰强

(二)发行人律师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学兵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电话: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022、010-65681838经办律师:廖春兰、胡永胜

(三)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邱靖之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电话:010-88827660传真:010-88018737经办注册会计师:屈先富、扶交亮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8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14,592,352股。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质限售股股数
1吴壬华35,259,53330.77%流通股、限售股26,444,650
2彭胜文5,725,4805.00%流通股-
3永丰县奇斯科技有限公司5,536,7644.83%流通股-
4唐冬元4,410,1843.85%流通股-
5永丰县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3,478,3043.04%流通股-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业景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641,5002.31%流通股-
7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536,5772.21%流通股-
8深圳市达晨创坤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882,3531.64%流通股-
9毛丽萍1,725,4191.51%流通股、限售股1,669,064
10潘国义1,390,3001.21%流通股-
合计64,586,41456.36%-28,113,714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份性质限售股股数
1吴壬华35,259,53328.59%流通股、限售股26,444,650
2彭胜文5,725,4804.64%流通股-
3永丰县奇斯科技有限公司5,536,7644.49%流通股-
4唐冬元4,410,1843.58%流通股-
5永丰县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3,478,3042.82%流通股-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业景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641,5002.14%流通股-
7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536,5772.06%流通股-
8深圳市达晨创坤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882,3531.53%流通股-
9毛丽萍1,725,4191.40%流通股、限售股1,669,064
10潘国义1,390,3001.13%流通股-
合计64,586,41452.38%-28,113,71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8,714,526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股份限售情况变动如下: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1年

日)与本次发行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1、有限售条件股份28,193,71424.60%36,908,24029.93%
2、无限售条件股份86,398,63875.40%86,398,63870.07%
总股本114,592,352100.00%123,306,878100.00%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仍为吴壬华先生,实际控制人仍为吴壬华先生及毛丽萍女士。公司将依法根据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的股本、股东结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大幅提升,营运资金会得到有效补充,同时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进一步巩固了公司在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领域的优势地位,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加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仍为吴壬华先生,实际控制人仍为吴壬华先生及毛丽萍女士,随着新股东的引入,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上述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和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节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一)欣锐科技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本次发行启动前,主承销商于2021年9月13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启动发行相关文件,即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

(三)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定价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符合《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四)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五)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程序,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股票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的接收、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认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第四节中介机构声明(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宣湾湾
保荐代表人:
朱炳辉申佰强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张学兵

张学兵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廖春兰

廖春兰胡永胜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邱靖之

签字注册会计师:

屈先富扶交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验资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邱靖之

签字注册会计师:

屈先富扶交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

第五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岭路1号金骐智谷大厦5楼电话:0755-86261588传真:0755-86329100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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