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3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周四)下午14:45。
2.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岭路1号金骐智谷大厦5楼公司会议室
4.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壬华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327,5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1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5,327,5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1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娅静律师、胡永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股份总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27,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27,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娅静律师、胡永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