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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5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10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12

第六章 附 则 ......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本条款应包含在第九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 公司拟订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 选定投资项目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再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和股

东大会批准。讨论及决定过程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二) 董事会应在充分听取保荐人意见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提

出意见。董事会应对该意见进行讨论并记录在案。

(三) 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一) 通过子公司实施的项目

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子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公司总部对口部门审批—公司总部财务部审批,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须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

(二) 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公司财务部审批,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须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来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情况、改变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人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投资交易。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第二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 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

资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有关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三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

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少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单个项目或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四十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施。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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