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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科技”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欣锐科技延期“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智能生产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11号《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通过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稻本投资有限公司等共10个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合计8,714,52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25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4,899,885.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486,362.81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48,413,522.9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24日到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047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9月15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决定聘请国泰君安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签署相关的保荐协议,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将承接民生

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总额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金额项目原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1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产业化项目17,949.938,409.582023年3月31日
2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6,891.426,891.42-
合计24,841.3515,301.00-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金额未经审计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发行人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调整前调整后
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产业化项目2023年3月31日2023年9月30日

(二)本次延期原因

2022年受新冠疫情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上述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整体有所放缓,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经审慎研究,现将“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合理的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对募投项目建设。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将“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智能生产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仅涉及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智能生产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国泰君安对欣锐科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贵阳 邢永哲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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