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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嘉设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9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6 月 18 日—2018 年 6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5:00—2018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湖墅南路 501 号,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岑政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7 人(分别代
表 58 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 157,934,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639%。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 7 名股东),
代表股份数量 157,8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1 人,代表股份数量
134,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52 人,代
表股份数量 7,934,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12%。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名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
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草案)〉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934,5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934,5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7,934,0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934,02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小明、赵寻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报备文件
   1、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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