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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嘉设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0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汉嘉
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汉嘉设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
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全
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
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管理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1
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
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2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以及其他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等再融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及重大合同招投标及协议签署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公司
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营销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
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
当按照本制度附件 1 格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本款所列重大事项
                                   4
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的同时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
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要求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对内幕
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同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
件汇总好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5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定期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
达到 10 股以上(含 10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结合本条前款所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
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6
    公司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
求需经常性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国
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
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并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
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
澄清。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公司财务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7
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需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
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内幕信息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的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
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们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
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
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
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
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
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导致信
息披露出现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
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相关聘用
协议或《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将
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与处罚,并
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
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9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监管机构或司
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将相关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9 日
                                  10
        附件 1: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300746                证券简称:汉嘉设计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姓名/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人 知悉内幕                          登记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单位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所属单位 职务 关系类型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名称                                                               人姓名   证件号码   信息地点                          时间 人    代码 电话 地址 类别
                                                                                                  方式   内容   阶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1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
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
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
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12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300746           证券简称:汉嘉设计
内幕信息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和 商议和决议
                                         方式       人员       内容
签署: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1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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