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嘉设计”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汉嘉设计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汉嘉设计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
发生重要的相关资产交易,无需累计计算相应数额。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赵 华 | 孙 伟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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