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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嘉设计: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0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文件要求变更有关的会计政策。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变更日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影响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 ”改为 “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在2019年开始按照2017年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修订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9年度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对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特此公告。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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